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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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聲請人 曾郭碧蓮 法定代理人 曾蘇文 相對人 曾淑貞
曾雅雯 曾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的第4頁,倒數第8行,關於「係因 廖玉珠 的阿公要求」之記載,應更正為「係因阿公的要求」。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的第10頁,倒數第6行,關於「3比2比2比4」之記載,應更正為「3比2比2比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