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2號
抗告人 沈芳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邱金蓮 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家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2號
抗告人 沈芳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邱金蓮 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