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賴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472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0923元,共計新臺幣8564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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