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朱鴻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606元

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68%

002

新臺幣451394元

自民國94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606元

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51394元

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債務人朱鴻益於92年08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