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其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民國(下同)98年5月
7日案發之時起,經羈押以來,於警訊、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且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況查已經原審判決在案,被告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實施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3月19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延長羈押迄今,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延長羈押裁定在卷足憑。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同此意旨)。
四、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實施訊問後,認為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且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其所涉犯係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第3項等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於99年3月19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延長羈押迄今,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延長羈押裁定在卷足憑。另查被告因上開犯罪案件,並經本院於99年7月6日,撤銷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本院判決附卷可稽,是被告確係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等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法定羈押原因,要無疑義。
又本件被告所涉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固經本院判決在案,惟因其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法定羈押要件,且本件案件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核與比例原則並無違悖。再審酌被告製造第三級毒品,數量龐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猶無法以具保替代羈押。再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亦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本件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等情,已如前述,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並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等情,自無從准予被告以具保及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之,此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亦無相違。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楊炳禎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