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91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玖佰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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