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手冊壹本、簽單貳拾壹張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列「對方沒中的話我就將前收下來」,應更正為「對方沒中的話我就將錢收下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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