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中小字第31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資育
被 告 王斯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