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