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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