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 黃照哲 即恆瑞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恆瑞電子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恆瑞電子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黃照哲為恆瑞電子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恆瑞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恆瑞電子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黃照哲為恆瑞電子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恆瑞電子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9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股東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黃照哲為恆瑞電子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黃照哲為恆瑞電子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