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28號聲請人 洪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精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4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10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精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就任,原應於111年4月9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尚未核定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6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10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