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騰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向 國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1年度花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見本院卷第73、75頁),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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