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5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債務人 蔡阿銀 債務人 林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65,986元│106年10月17日起至│1.29%│106年11月17日起至│週年利率2.9447%││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