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55號原告 薛彩洪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請求標的即不動產之交易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2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