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丞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111年度聲字第2196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所載「詐欺案件」,應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案由欄記載為「詐欺案件」,核屬顯然之誤寫,惟此部分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原記載之「詐欺案件」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