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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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原告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素真被告哈洛德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分別與原告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簽訂「管理維護服務契約書」、與原告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駐衛保全服務契書」,原告等已依約提供服務至民國(下同)105年4月30日完畢,並完成交接。詎被告迄今遲未給付原告等自105年4月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服務費用,共積欠原告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2萬5,750元,積欠原告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33萬6,000元,為此,爰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惟依管理維護服務契約書第16條及駐衛保全服務契書第18條約定,兩造因合約糾紛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各該合約在卷可佐。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