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原告 鄭祝雲 被告 劉瑞連 住居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1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