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7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20,121元,然因母親罹患肺癌,而聲請人本身亦患有子宮肌線症,又共同扶養父母之兄,其薪資遭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故無法依協商條件清償協商額,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每月應償還協商金額20,121元外,尚需繳交與花旗銀行單獨協商之8,669元,每月還款金額共計28,790元,此有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花旗綜合月結單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函查聲請人現任職公司,經公司檢送聲請人自95年1月起迄今之員工薪資歷史明細表可知,聲請人95、96年度之每月平均薪資各約為36,760元、36,973元,而97年之每月薪資約為34,410元(1月至8月止薪資平均值),有聲請人現任職之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在卷,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及其父母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衡量聲請人之目前收入狀況,及維持自身最低基本生活與扶養父母之必要開支,確實無法支付協商之每月清償金額20,121元,是認尚無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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