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聲請人 房玉齡 相對人台灣雷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房玉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5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0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亦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與公司法規定相違,聲請為無理由,經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