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盧威宏 被上訴人 陳庚 即 梁義雄 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芝瑜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盧威宏 被上訴人 陳庚 即 梁義雄 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