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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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84號聲請人0000-000000住桃園市○○區○○街○○○號5樓之7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母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相對人 莊朝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75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78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4,餘由原告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相對人即原告於上開事件支付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8,700元,其中由相對人負擔1/4即2,175元【計算式:8,700×1/4=2,175元】;餘由聲請人負擔6,525元【計算式:8,700-2,175=6,
525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75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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