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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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凱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鐘清雄良田殯儀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1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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