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黃盛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貴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0,612元【計算式:屏東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9,727平方公尺×(1029分之10
2)×1,100元≒1,060,6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㈡、次查,原告民國101年7月6日民事補正狀陳稱,訴外人即共有人 廖清發 雖於80年1月10日死亡, 然渠 繼承人中 廖界明廖桃仔廖品廖敏仔 更早於日治時期死亡,其他繼承人 廖金榮廖菊廖娌廖梅仔 亦分別於97年2月25日、76年
6月14日、87年6月5日、80年12月15日死亡,則請查明廖清發及其繼承人廖金榮、廖菊、廖娌、廖梅仔死亡時,是否有繼承人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如有,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㈢、另請提出被告譚貴福、 林玉山張月英張金來吳連丁吳明和吳榮祥莫廖碧蘭 、劉 廖瓜仔喜乃達 巴哥杜 (護照號碼)、 林玉生盧玉春鄭水成鄭吉雄鄭旭志 、廖榮和、 龔金生薛慧嬌廖光明廖輝明姚鳳雀鄭鴻民盧鄭金葉盧榮勝盧榮肯盧榮明廖文志鄭筑軒吳張梅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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