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黃盛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貴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0,612元【計算式:屏東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9,727平方公尺×(1029分之10
2)×1,100元≒1,060,6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㈡、次查,原告民國101年7月6日民事補正狀陳稱,訴外人即共有人 廖清發 雖於80年1月10日死亡, 然渠 繼承人中 廖界明 、 廖桃仔 、 廖品 、 廖敏仔 更早於日治時期死亡,其他繼承人 廖金榮 、 廖菊 、 廖娌 、 廖梅仔 亦分別於97年2月25日、76年
6月14日、87年6月5日、80年12月15日死亡,則請查明廖清發及其繼承人廖金榮、廖菊、廖娌、廖梅仔死亡時,是否有繼承人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如有,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㈢、另請提出被告譚貴福、 林玉山 、 張月英 、 張金來 、 吳連丁 、 吳明和 、 吳榮祥 、 莫廖碧蘭 、劉 廖瓜仔 、 喜乃達 巴哥杜 (護照號碼)、 林玉生 、 盧玉春 、 鄭水成 、 鄭吉雄 、 鄭旭志 、廖榮和、 龔金生 、 薛慧嬌 、 廖光明 、 廖輝明 、 姚鳳雀 、 鄭鴻民 、 盧鄭金葉 、 盧榮勝 、 盧榮肯 、 盧榮明 、 廖文志 、 鄭筑軒 、 吳張梅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