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榮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榮順因犯公共危險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劉榮順因犯公共危險等4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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