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共計陸點貳伍壹公克,含包裝袋柒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進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61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60號、第761號、第762號、第763號、第7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經
警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1.45公克、0.39公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安保字第33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足證(111毒偵886號卷第35、36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㈢被告於111年6月1日,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與中山東路口
,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1.493公克),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2年安保字第638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足證(111毒偵緝761號卷第17、1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㈣被告於111年7月25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前,經
警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0.344公克、1.44公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安保字第623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足證(111毒偵1885號卷第36、3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㈤被告於111年8月12日,在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與健康一
街口,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876公克);於同月13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育平派出所,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258公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9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1年安保字第863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足證(111毒偵2071號卷第30、2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㈥綜上,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共
計6.251公克,含包裝袋7個),均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7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