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債權人台東縣都歷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吳新作 債務人 張新春
高英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