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簡錫卿 被告 賴淑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48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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