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債權人 黃聰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誌程郭明竑 之繼承人、 郭汶瑄 即郭明竑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繼承系統表。㈢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雖於民國103年5月28日陳報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然逾期迄未補正其餘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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