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秋庚 被告 林綵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3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