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阮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孟宗 、 李淑瑢 、 李淑如 、 林明煌 、 林益源 及多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被告等人間前於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事件所為訴訟上和解之行為無效,則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以原告主張無效之和解金額為計,是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735萬元(各550萬元、200萬元、285萬元、400萬元及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