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 洪聰明 即展興企業社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