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里鎮○○段第583
地號○○里鎮○○段第204件號所有權部,丙○○、乙○○各持分二分之一部分)㈡請補正本件債權清償期屆至之依據。(附繳款交易明細表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