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 黃兆慶 嘗法定代理人 黃乾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成豪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