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調字第234號
聲請人
即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蕭練成 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蕭練成之遺產繼承人」,並註明蕭練成已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死亡,卻未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及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應受送達地址,難以特定本件當事人,亦無法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蕭練成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向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及載有被告正確應受送達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