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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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瑞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瑞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瑞麟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1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99年5月1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6日以99年度訴字第3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二罪在監獄接續執行中,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5月25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5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16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緯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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