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殷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殷振文│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5584││08月13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殷振文│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99461││年05月08日起│││││元│││││├──┼───┼─────┼──────┼──────┼───────┤│003│新臺幣│殷振文│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27614││年04月18日起│││││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95,584元整,自起息日94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87,113元整,及其中本金299,461自起息日108年05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90,567元整,及其中本金127,614自起息日108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