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源皮件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源皮件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