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984元。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