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宥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145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宥弘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於執行完畢後復再犯毒品案件,足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危害身體健康甚鉅、影響社會治安非淺,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毒品並持有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行為應值非難,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為國中畢業,之前在菜市場工作,家中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1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係被告於本案犯行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且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019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8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80800204號鑑定書及108年8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80800205號鑑定書附卷可查(見毒偵卷第163頁、核交卷第43頁至第45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毒品之外包裝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4個、吸管3支、殘渣袋5包均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7所示之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上開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昇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李宥弘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前段│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編號3至5所示之││││物沒收。│├──┼─────────┼───────────────────┤│2│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李宥弘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後段│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搜索扣押時間處所│├──┼───────────────┼──────────────────┤│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108年8月1日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太原│││淨重2.23公克,空包裝總重0.58公│路2段192號10樓│││克,純度40.18%,純質淨重0.90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同編號1│││餘淨重分別為17.0482公克、16.91││││90公克,純質淨重35.0869公克)││├──┼───────────────┼──────────────────┤│3│玻璃球吸食器4個│同編號1│├──┼───────────────┼──────────────────┤│4│吸管3支│同編號1│├──┼───────────────┼──────────────────┤│5│殘渣袋5包│同編號1│├──┼───────────────┼──────────────────┤│6│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廠牌行動電│同編號1│││話1支(含SIM卡1張)││├──┼───────────────┼──────────────────┤│7│門號0000000000號蘋果廠牌行動電│同編號1│││話1支(含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