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振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間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8,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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