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5號上訴人即即原告 謝合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敦浩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3,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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