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9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195號原告 柯時如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林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南市交才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7年10月16日15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與善新西街口,因有砂石聯結車行駛禁止通行路段之違規行為(西拉雅大道路段),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製單舉發;原告前於同年3月14日20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319.6公里處,有另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市分隊員警製單舉發。原告前項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行為,因係持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車,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68條第2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原告記違規點數5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部分依行政程序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全額扣抵);併計原告此次107年10月16日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行駛禁止通行路段違規行為,應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則原告1年內累計點數共達6點(各記違規點數5點及1點),被告遂於107年11月23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以及第68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900元,吊扣汽車(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1年。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違規現場無清楚標示敘明該路段禁止總重20公噸以上砂石、大貨(聯結)車通行,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網站之公告,僅限行為人實際上網瀏覽,方得知公告內容,倘行為人因故需變換行駛路線,而誤闖該禁行路段,復無明確交通標示,要行為人如何辨識該路段為禁行路段?
2、且裁決書之處罰內容,除罰鍰新臺幣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外,又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處罰部分過重,不符合比例原則。
3、「禁制標誌」之法律性質,乃對特定路段或處所應如何供民眾使用而為之權利,通說認為亦即行政程序法92條第2項後段中之對物之一般處分,就人之權利義務卻會因物之法律地位或狀態改變而受影響,是以,禁制標誌之設立對行駛車輛及行為人而言,係符合公示及明確性原則,然禁行路段之公告內容事涉人民路權之限制應屬法規命令規範之範園,且舉發單位係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裁罰原告,第2款內容敘明:「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5條規定所發布命令」,同條例第5條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1、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2、劃定行人徒步區」,其中明示需以發布命令為之,而今交通局僅以網路公告而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就行為人而言,難單單就公務機關已網路公告禁行路段之理由而裁罰行為人,是以,原告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臺南市○○道路原則上禁止砂石、聯結車行駛,僅在公告開放行駛之路段,始例外允許砂石、聯結車行駛,此乃考量砂石、聯結車輛與一般車輛有所不同,其不但車身高於一般車輛且龐大,又所載運之貨物屬容易滲漏飛散砂石土方,倘如行駛之道路過於窄小擁塞或車流量大之路段,極易造成其週遭行駛車輛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危害,準此,基本上不開放一般道路供砂石車輛行駛,原告自不能以該系爭路段未有設置禁止砂石車行駛之禁止標誌,即認其屬可行駛砂石車之路段,仍應視其有無在公路機關公告開放行駛之路段而定。至於現場如另有標誌、標線設置之路段,其目的係為輔助公路機關在整體公告開放砂石車輛行駛之路段上,為因應個別道路交通現場狀況之不同所為之設置,其設置上非屬必需,僅在有管制必要之提前或特殊例外之道路狀況始有增設之必要性存在,承此以言,倘若該路段並無設置禁止砂石車輛通行之標誌,則應回歸公路機關所公告開放砂石車輛行駛之路段為適用,實不可以舉發違規現場無砂石大貨車及聯結車禁行標誌,遂謂無違規事實存在,是原告上開主張,於法無據,已難採憑,又依「臺南市大貨車、聯結車行駛與禁行路線範圍」公告內容:「……五、臨時道路申請許可受理權責如下:(1)省道、市道及跨越兩區行政區域之市道、市區道路通行許可,向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2)各區公所轄內之區道、市區道路、里連絡道路、產業道路、農路之通行許可,向各區公所申請。……。」可知,砂石大貨車或聯結車,其欲行經臺南市○道○市道及跨越兩區行政區域之市道、市區道路,應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通行證;而若欲行經臺南市區道○市區道路、里連絡道路、產業道路、農路,則向臺南市各區公所申請通行證,表示砂石大貨、聯結車行駛路線乃砂石大貨、聯結車通行證之申請審查項目,而當公路機關審酌其申請之路線符合公告開放砂石大貨、聯結車輛行駛之路段並准予核發通行證時,該砂石大貨、聯結車輛始可按其所申請之路線行駛,原告既於83年7月12日即考領有職業聯結車之駕駛執照,自應知之甚詳。
原告縱有不知,亦應主動向核發砂石大貨、聯結車通行證之申請機關查詢可行駛之路段。原告既未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詢問,亦未向砂石大貨、聯結車同業公會為確認,即擅自駕駛系爭車輛行駛非屬被告公告之「臺南市大貨車、聯結車行駛與禁行路線範圍」路段,原告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甚明。又臺南市○○道路原則上禁止砂石、聯結車行駛,僅在公告開放行駛之路段,始例外允許砂石、聯結車行駛,此乃考量砂石、聯結車輛與一般車輛有所不同,其不但車身高於一般車輛且龐大,又所載運之貨物屬容易滲漏飛散砂石土方,倘如行駛之道路過於窄小擁塞或車流量大之路段,極易造成其週遭行駛車輛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危害,準此,基本上不開放一般道路供砂石車輛行駛,原告自不能以該系爭路段未有設置禁止砂石車行駛之禁止標誌,即認其屬可行駛砂石車之路段,仍應視其有無在公路機關公告開放行駛之路段而定。至於現場如另有標誌、標線設置之路段,其目的係為輔助公路機關在整體公告開放砂石車輛行駛之路段上,為因應個別道路交通現場狀況之不同所為之設置,其設置上非屬必需,僅在有管制必要之提前或特殊例外之道路狀況始有增設之必要性存在,承此以言,倘若該路段並無設置禁止砂石車輛通行之標誌,則應回歸公路機關所公告開放砂石車輛行駛之路段為適用,實不可以舉發違規現場無砂石大貨車及聯結車禁行標誌,遂謂無違規事實存在,是原告上開主張,於法無據,已難採憑。
2、原告於107年10月16日15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與善新西街口禁止通行路段(西拉雅大道);復原告前於107年3月14日20時37分許,有另一持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行為,經被告裁處原告記違規點數5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併計原告此次107年10月16日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行駛禁止通行路段違規行為,應記違規點數1點,則原告1年內累計違規點數共達6點(各記違規點數5點及1點),違規事證明確,是吊扣駕照部分係因原告1年內已累積滿6點,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之法律效果,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
3、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1、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本案被告前於100年5月10日以府交綜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0000000000B號公告,請交通部等中央及各縣市地方政府機關、臺南市汽車貨運業同業公會、臺南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砂石商業同業公會等協助張貼告示上開臺南市大貨車、聯結車行駛與禁行路線範圍公告,同時亦函請臺南市政府秘書處將該公告刊登臺南市公報,原告主張僅在網路公告云云與事實不符。是被告依上述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00元,記違規點數1點及吊扣(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1年,並無違誤。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一)違規現場無明確交通標示,被告是否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處罰?
(二)被告吊扣原告駕駛執照12個月之處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三)交通局僅以網路公告而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未踐行發布程序,而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被告仍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處罰
1、應適用的法令: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款、第60條第2項第2款。
(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0年5月10日以府交綜字第0000000000B號公告。
2、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2、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及第5條第1款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1、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次按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0年5月10日以府交綜字第0000000000B號公告內容可知臺南市○○道路原則上禁止砂石、聯結車行駛,僅在公告開放行駛之路段,始例外允許砂石、聯結車行駛,此乃考量砂石、聯結車輛與一般車輛有所不同,其不但車身高於一般車輛且龐大,又所載運之貨物屬容易滲漏飛散砂石土方,倘如行駛之道路過於窄小擁塞或車流量大之路段,極易造成其週遭行駛車輛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危害,準此,基本上不開放一般道路供砂石車輛行駛,原告自不能以該系爭路段未有設置禁止砂石車行駛之禁止標誌,即認其屬可行駛砂石車之路段,仍應視其有無在公路機關公告開放行駛之路段而定。至於現場如另有標誌、標線設置之路段,其目的係為輔助公路機關在整體公告開放砂石車輛行駛之路段上,為因應個別道路交通現場狀況之不同所為之設置,其設置上非屬必需,僅在有管制必要之提前或特殊例外之道路狀況始有增設之必要性存在,承此以言,倘若該路段並無設置禁止砂石車輛通行之標誌,則應回歸公路機關所公告開放砂石車輛行駛之路段為適用,實不可以舉發違規現場無砂石大貨車及聯結車禁行標誌,而不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處罰。
3、原告既於83年7月12日即考領有職業聯結車之駕駛執照,對上述之規定應知之甚詳,原告縱有不知,亦應主動向核發砂石大貨、聯結車通行證之申請機關查詢可行駛之路段。原告既未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詢問,亦未向砂石大貨、聯結車同業公會為確認,即擅自駕駛系爭車輛行駛非屬被告公告之「臺南市大貨車、聯結車行駛與禁行路線範圍」路段,原告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甚明,是原告上開主張,於法無據,已難採憑。
(三)被告吊扣原告駕駛執照12個月之處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1、應適用的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
2、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3、本件原告於107年10月16日15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與善新西街口禁止通行路段;復原告前於107年3月14日20時37分許,有另一持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行為,經被告裁處原告記違規點數5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併計原告此次107年10月16日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行駛禁止通行路段違規行為,應記違規點數1點,則原告1年內累計違規點數共達6點(各記違規點數5點及1點),違規事證明確,是吊扣駕照部分係因原告1年內已累積滿6點,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之法律效果,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
(四)臺南市政府秘書處將該公告刊登臺南市公報,已踐行發布程序,而無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
1、應適用的法令: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
2、按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本案被告前於100年5月10日以府交綜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0000000000B號公告,請交通部等中央及各縣市地方政府機關、臺南市汽車貨運業同業公會、臺南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南市砂石商業同業公會等協助張貼告示上開臺南市大貨車、聯結車行駛與禁行路線範圍公告,同時亦函請臺南市政府秘書處將該公告刊登臺南市公報,原告主張僅在網路公告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第5條│(第1款)││管理處罰││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條例││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1、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第60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1、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2、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3、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4、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第68條│(第2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行政程序│第157條│(第3項)││法││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附表:
┌────┬──────────────┬────┬────┐│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所附卷宗│頁碼│├────┼──────────────┼────┼────┤│甲證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7│本院卷│第19頁│││年10月16日南市警交字第SX-036│││││403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甲證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7年11月23│本院卷│第21頁│││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甲證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7│本院卷│第23頁│││年11月7日南市警善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乙證1│(同甲證1)│本院卷│第59頁│├────┼──────────────┼────┼────┤│乙證2│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本院卷│第61頁│││四公路警察大隊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乙證3-1│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7年6月8日│本院卷│第63頁│││南市交裁字第78-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乙證3-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本院卷│第64頁│││決中心)送達證書│││├────┼──────────────┼────┼────┤│乙證4-1│(同甲證2)│本院卷│第65頁│├────┼──────────────┼────┼────┤│乙證4-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本院卷│第66頁│││決中心)送達證書│││├────┼──────────────┼────┼────┤│乙證5-1│臺南市政府100年5月10日府交綜│本院卷│第67頁│││字第0000000000A號函│││├────┼──────────────┼────┼────┤│乙證5-2│臺南市政府100年5月10日府交綜│本院卷│第69頁│││字第0000000000B號公告│││├────┼──────────────┼────┼────┤│乙證6│臺南市大貨車、聯結車行駛與禁│本院卷│第71至80│││行路線範圍一覽表1份││頁│├────┼──────────────┼────┼────┤│乙證7-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7│本院卷│第81頁│││年11月7日南市警善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乙證7-2│員警職務報告影本1份│本院卷│第83頁│├────┼──────────────┼────┼────┤│乙證7-3│錄影採證光碟1片│本院卷│第82頁│├────┼──────────────┼────┼────┤│乙證8│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1份│本院卷│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