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一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玖佰元,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為證,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