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3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七三三九號
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劉春秀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秀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計算之正確基準金額。
二、債務人黃秀卿記事未省略之最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