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債權人龍點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銘範 即清全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清全工程行歷次變更之商業登記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475,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