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98號聲請人 呂學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陳秋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地號677之不動產「附表」(詳載面積、權利範圍)。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書面定期催告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