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52號聲請人 許志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紀閔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52號聲請人 許志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紀閔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