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昌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9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 伍日 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林榮昌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3月。因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本院認其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於100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於100年12月28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餘羈押事由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惠如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