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七號聲請人 蘇定海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林沛婕 (原名 林雅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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