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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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繼洋 相對人即債務人譚 妏姨
一、債務人余繼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余繼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譚妏姨 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繼洋、譚│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76%│││725064│妏姨│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余繼洋、譚│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76%│││128834│妏姨│月10日起│││││7元│││││├──┼───┼─────┼──────┼──────┼───────┤│003│新臺幣│余繼洋、譚│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91%│││175478│妏姨│月10日起│││││1元│││││├──┼───┼─────┼──────┼──────┼───────┤│004│新臺幣│余繼洋、譚│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76%│││87343│妏姨│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繼洋、譚│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5064│妏姨│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余繼洋、譚│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834│妏姨│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余繼洋、譚│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5478│妏姨│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余繼洋、譚│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343│妏姨│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余繼洋邀同譚妏姨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3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6月1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
1.7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725,064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余繼洋邀同譚妏姨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
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7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6月1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7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288,347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又查債務人余繼洋邀同譚妏姨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
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6月1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754,781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末查債務人余繼洋邀同譚妏姨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
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6月1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
1.7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87,343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五、詎料相對人自106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3,855,535元(計算式:725,064+1,288,347+1,754,781+87,343=3,855,535),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六、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證物2: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帳務明細。